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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江油律师网 | 作者:唐其兵 | 时间:2017/8/21

    女儿出嫁准备嫁妆是中国自古以来的风俗。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天价嫁妆”“土豪陪嫁”也频频被热议。这些嫁妆是归自己女儿呢?还是不知不觉就成了他人的财产?法讯网为您普及嫁妆的那些法律常识


    李某和南某因离婚闹上法庭,因一辆陪嫁的汽车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经查,该车出售时间是在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而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载明的时间则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后。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系事后补开的。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讼争的汽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双方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自愿将该车与被告南某婚前所送彩礼相折抵,留归被告所有。


    要认定嫁妆的归属,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二、公证的内容进一步起到了确定争议财产性质的作用。虽然公证时争议财产还未购买,公证不能采证,但双方已对将要购买并供双方组建的家庭使用的财产的法律归属有个明确的约定,这个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确有不规范之处,即在结婚登记后,双方仍把在此后取得的财产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并加以公证。这里既有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也是当地风俗习惯影响的结果。在我国不少地方民众的思想认识中,往往把举行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可以说,本案当事人为什么在登记之后,婚礼举行之前对所得财产约定并公证为是婚前财产(如果约定为个人财产),就是这种影响的产物。但无论如何,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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