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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

来源:江油律师网 | 作者:唐其兵 | 时间:2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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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一行为人驾驶一辆大型SUV车辆驶出停车场时,不慎刮蹭到了旁边停放的一辆汽车。由于车大,行为人没有感觉到刮蹭了别人的车,便直接驶出了停车场。事后被刮蹭的车主通过监控录像找到行为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觉得很疑惑,他完全不知道挂了他人的车,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离开事故现场的,那么应当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这种情况呢?真的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吗?

    【案例解析】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的基本标准是: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案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在离开现场时并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都不能按“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当然,行为人作为事故责任方,仍需要负担赔偿义务。

    【相关知识】

    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

    如下情形应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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