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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祸案:算不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来源:江油律师网 | 作者:唐其兵 | 时间: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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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南京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并撞上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

    公路不是跑道,但有人愣是把汽车开成了战斗机一般,这通过文字和视频迅速传遍网络,场面令人不寒而栗,不解和猜测随即而起,“酒驾”和“毒驾”便是舆论主要的疑点,而有心急的媒体则开始藉由此案探讨“毒驾入刑”。不过,21日,南京警方对外宣称:“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目前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肇事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警方排除了酒驾和毒驾的可能性之后,推动“毒驾入刑”失去了事实依据,而以“交通肇事罪”之名刑拘,又迎来了舆论新一轮的不解。比如,有媒体这样说:“记者了解到,目前肇事司机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但根据刑法规定,这一罪名的最高量刑只有7年。但如果能查出他酒驾或者毒驾,则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最高量刑为死刑。”

    单拿两个罪名的“最高量刑”说事,这措辞里蕴含着舆论的倾向性。也确实,近些年,道路安全形势严峻,尤其是城市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可谓人人自危,这促使公众倾向于“重典治乱”,哪个罪名重,哪个刑期长,甚至有死刑,就希冀法律能够“顺应民意”,现在,酒驾入刑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频频出现在司法判例中,一切,都在围绕道路公共安全努力营造出高压、威慑效应。

    其实,与恶性交通事故有关的刑法罪名主要有四个,分别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从法理上分析,这四个罪名惩治各有侧重,但在舆论观感上,四个罪名的区别几乎只在于,刑期长短和轻重,所以,每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后,公共舆论的第一反应几乎都是扒拉几下,看看哪个罪名有判处死刑的可能,于是乎,因为最高量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比较优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舆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可是,并不是每次都能如愿。法律适用有很强的专业性逻辑,我们暂且不去探讨个案正义,只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里,网民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搜索到大量案例,放在一起比较,有时候难免会心生疑窦。比如,就在4月份,北京发生一起备受瞩目的“大屯路飙车案”,两辆豪车失控碾轧护栏与隧道墙壁相撞,上个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宣判,当时就引起一波不大不小的质疑,以前飙车普遍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次怎么又不是了?

    又比如,在“摊主开车连撞执法者获刑13年”,“一司机泄愤驾车伤人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路怒症’升级,为出气开车冲撞人群致6人受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的语境下,反观南京这起恶性交通事故中却是以“交通肇事罪”刑拘,我们连开头都没猜对……

    是啊,有人反问: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某种意义上,公众的疑问并不是来自于个案,盖因有比较才有疑问。有的重,有的轻,司法判例有些让人“看不懂”。当然,公众应该尊重司法,但另一方面,司法也应该正视民意,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一民众重大关切领域,要及时披露信息,树立法律权威,共同营造道路安全的公众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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