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3989282312
  • 联 系 QQ:376028317
  • 电子邮箱:lawyertang986@163.com
  • 执业证号:15107201310472904
  • 所在地区:四川 - 绵阳 - 江油市
  • 执业机构:四川良序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621000
  • 联系地址:江油市涪江路中段251号附301号(顺辉购物广场三楼)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品牌服务>>拆迁安置>>正文

2016最新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赔偿规定

来源:江油律师网 | 作者:唐其兵 | 时间:2017/2/25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关于强制拆迁的案例,类似这样的社会违法强拆的现象很多,违法强拆就是拆迁人没有取得相应的拆迁许可而擅自违法强拆的行为。在农村中,违法强拆的现象也不少,那关于违法拆迁有哪些规定呢?

  在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存在争议。原告农民一方认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来确定其损失;而违法强拆的被告一方则认为,其仅仅应当按照动拆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目前,法院在这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对于被强拆房屋的赔偿金额,既有按照商品房价格确定的,也有按照动拆迁政策确定的。这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极易引发被强拆农民的相互“攀比”,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来考量。

  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是法律规定的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加一”赔偿制度。事实上,与消费领域的消费欺诈相比,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人更应当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农民因房屋被强拆所遭受的损失远大于消费者因经营者缺斤短两所遭受的损失,而前者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远大于后者。本着“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实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必要。如果严守等额赔偿原则,则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如何,都将一律按照房屋拆迁政策确定赔偿标准,这明显不利于遏制侵权人违法拆除农村房屋的势头。要有效地保护农民的产权,就必须使侵权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笔者认为,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完全应当受到本条的规范。与司法实践当中常有所闻的被遗失或损坏的老照片底片或者结婚录像光盘等相比,农村房屋的份量当然要重的多。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仅使得房屋本身被完全摧毁,还使得房屋内其他物品的损失无法确定,这其中不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从主观上来讲,因过失丢失底片与光盘的被告显然没有故意强拆农村房屋的被告恶性深;从实际后果来讲,房屋被强行夷为平地显然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精神痛苦。虽然从法律条文上来讲,被强拆农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农民提出这一诉请的则少有所闻。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首先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然后由法官在个案审理当中向农民释明。

  第三,刑事责任。少数开发商为了尽早完成拆迁以实现其商业利润,在拆迁过程中无所不用其极,法律所设定的先补偿后拆迁、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提请行政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流程对他们来讲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笔者认为,在行为人敢于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情形下,有必要引入刑法予以规制。“在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违背被拆迁人意愿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强制拆除房屋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类案件当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上的故意都是非常明显的。同时,由于此种犯罪的起刑点只有数千元,因而此类案件当中农村房屋的价格基本上都能够超过起刑点。侵权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已被违法强拆的房屋面积应当如何确认

  在此类案件当中,农民的房屋已经被强行拆毁,因此,房屋面积的确定常常是审理的难点之一。被强拆房屋的农民通常提供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证明其房屋的面积。但由于农民所盖的房屋大多为楼房,且楼层情况各异,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通常仅能证明房屋的占地情况,而不能证明房屋具体的建筑面积。此外,农民在建房时超出审批面积的情况也是十分常见的,而农民在起诉时往往不加区分地将所有建房面积全部计算在内,这也为法院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