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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江油律师网 | 作者:唐其兵 | 时间:2017/2/25

  如今医患关系是很紧张,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都需要小心谨慎,那么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吗?医院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解答。

  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可见,法院在医疗纠纷中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经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有过错的,医院就应该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医疗事故不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前提与基础,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及赔偿金额大小的前提与基础。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双方所诉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总是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及赔偿金额大小的前提与基础。

  医疗事故鉴定仅是医疗行政单位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医患双方要分清医疗纠纷的责任及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医疗过错鉴定确定。

  二、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处所说的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并不是指致损医院或其义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而是同一时期一般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当然,这种注意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并不能全部穷尽。因此,要根据该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其医疗技术、医疗措施、注意程度是否符合同一时期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遵循的同一标准。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综上所述,无论是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论鉴定结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均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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