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3989282312
  • 联 系 QQ:376028317
  • 电子邮箱:lawyertang986@163.com
  • 执业证号:15107201310472904
  • 所在地区:四川 - 绵阳 - 江油市
  • 执业机构:四川良序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621000
  • 联系地址:江油市涪江路中段251号附301号(顺辉购物广场三楼)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品牌服务>>刑事辩护>>正文

刑事自诉申请时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江油律师网 | 作者:唐其兵 | 时间:2017/10/16

您好,欢迎来到唐其兵律师网,希望在这里能解决您的问题,如有任何问题,欢迎拨打我的电话进行详细咨询:13989282312!祝您生活愉快!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按法律规定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起诉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自诉权或者有权代自诉人起诉的人,即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即按照《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规定,该刑事自诉案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自诉人应提交内容明确的刑事自诉状, 内容有: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诉讼请求和具体理由;③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 证据的来源、名称、件数等等。如果自诉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口头告诉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并制作笔录,由自诉人签名盖章。自诉人提出控 告诉状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或裁定: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如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 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