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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案例分析

来源:江油律师网 | 作者:唐其兵 | 时间:2017/5/5

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广元市朝天区东溪河乡村民王加兵经人介绍在乔润祥个人从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务工,201668日,王加兵在骑摩托车前往工地途中被对向来车灯光刺眼后摔倒受伤;伤愈后,王加兵向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四川凯聚建建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将该项目分包给乔润祥,但乔润祥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予2016125日作出裁决认定王加兵与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四川凯聚建筑劳务公司拿到仲裁裁决后找到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唐其兵律师,唐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决定受理该案代理四川凯聚建筑劳务公司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天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四川凯聚劳务公司关于与被告王加兵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7417日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兵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而本案中王加兵系个人承包者聘请,其工资发放、考勤、工作安排均由承包人个人负责,王加兵既不需遵守四川凯聚建筑劳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受劳务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劳务公司安排的劳动;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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