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3989282312
  • 联 系 QQ:376028317
  • 电子邮箱:lawyertang986@163.com
  • 执业证号:15107201310472904
  • 所在地区:四川 - 绵阳 - 江油市
  • 执业机构:四川良序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621000
  • 联系地址:江油市涪江路中段251号附301号(顺辉购物广场三楼)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flbk>>正文

法律上不具备结婚条件的5种人

来源:江油律师网 | 作者:唐其兵 | 时间:2018/1/5

欢迎您访问唐其兵律师网站,很高兴能为您服务,如果您有任何有关法律方面的难题,都可以来电咨询,我的手机号码:13989282312!祝您生活愉快!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